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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内蒙古新闻网   08-05-21 19:53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赤峰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保障标准由每月153元提高到173元,旗县保障标准由每月125元提高到145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提高到438元。自今年1月1日开始补发,已经退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不再补发,新增低保人员从批准的当月起,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发放低保补助资金。

  《通知》中说,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整支出结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按6:2:2比例分担,各旗县区要认真落实好匹配资金。农村牧区低保要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天1元钱增加到1.2元,保障范围由10万人扩大到15万人。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一是各地区按照新的城镇低保标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二是按照农村牧区低保工作规程做好农村低保扩面工作。三是要严格执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张榜公示、群众评议制度,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坚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四是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有关资金测算、筹集、发放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

 
稿源:  编辑: 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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