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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赤峰
 
    赤峰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蒙冀辽三省区接壤处。全市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辖三区、七旗、二县,户籍人口450万,是一个以蒙古族为自治民族、汉族占多数的多民族聚居地区。“赤峰”因城区东北有一座赭红色的山峰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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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国土资源局
内蒙古新闻网   08-06-03 09:57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赤峰国土资源局概况

  赤峰市地处内蒙古高平原向松辽平原过渡地带,北部为大兴安南段山地,燕山山系的七老图山屏于西部,努鲁尔虎山呈于东南侧,构成了三面环山的半环形,地势西高东低,海拨一般在500—1500米之间,海拨最高为2067米。地貌形态可分为山地、高平原、熔岩台地、低山丘陵、沙丘平原。其中山地面积占17.74%;高平原占5.72%;熔岩台地占3.21%,低山丘陵占19.44%;黄土丘陵占22.9%;河谷平原占8.17%;沙地占22.82%。赤峰总面积90021平方公里,有耕地面积1061.9千公顷,草原总面积5827.5千公顷,森林总面积2172.5千公顷。赤峰市地跨大兴安岭和阴山两个成矿单元,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矿产达70余种探明储量的43种,矿产地1200多处,大中型矿床23个,南部燕山北麓以黄金为主,北就大兴安岭南段及少郎河域以有色金属为主,中部老哈河与英金河交汇的河谷平原以煤炭为主,非金属矿产资源遍布全市各地区。主要矿产保有储量:煤20亿吨、石油1075万吨、铁1亿吨、铬65万吨、铜16万吨、铅100万吨、钨5万吨、锡40万吨、金29吨、银2500吨、叶腊石1000万吨、萤石99万吨、石石1.3亿吨。

  截止2001年底,全市有各类经济成份矿山企业852个,从业人员达8万多人。矿业产值近17亿元,占全市工业产值的20%,实现利税2亿元,矿业已发展成为赤峰市经济支柱产业。

  赤峰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给等国地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全市国地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规划。

  (三)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四)监督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土地整治下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有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五)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指导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研究拟订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相关措施。

  (七)依法进行采矿审批合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转让审批登记;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组织编制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纺制工作。

  (十一)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地资产处置、土附表很可能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较大或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国地资源局承担的行政职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赤峰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保卫、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系统内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系统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信访、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规划测绘科技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国地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科技规划;参与须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市级各类国土规划的实施和旗县、乡镇规划的实施工作的督查;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出版的地图。

  (三)计划财务科

  对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力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对本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四)地籍管理科

  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拟定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督、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及权各管理办法,调处较大的土地权属纠纷。

  (五)耕地保护科

  监督并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地地整治政策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有关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组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承办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公布全市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审定地地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指导农村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承担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审查转报工作。

  (七)地质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定的专业人员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破产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控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按规定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控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组织确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控矿权评估结查。拟订地质遗迹等腰三角形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并编制相应规划;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相关工作;实施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按规定动作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指导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矿山企业“三率”(开采加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导考核,参与矿山建设项及设计审查工作。

  (九)执法监察科

  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办法;组织形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较大或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稿源:  编辑: 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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