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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文化局
内蒙古新闻网   08-06-03 10:16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赤峰市文化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有关文化政策、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文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文化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指导文化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以文补文”活动。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指导全市各门类艺术创作演出,审批和指导全市专业、业余文艺团体的组建和业务活动,组织、协调指令性重大文艺活动。

  (四)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社会图书馆(室)的业务建设,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的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

  (五)指导全市农村牧区“达小康”文化配套建设;指导全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室)的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四级文化网络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功能;协调、指导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农牧区文化、校园文化、少儿文化、军营文化等建设。

  (六)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管理所(站)业务建设;监督、指导全市地上地下文物抢救、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文物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七)宏观管理全市电影放映工作和农村牧区电影普及工作,积极引导和培育电影市场。

  (八)依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订赤峰市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管理赤峰市本级文化市场。

  (九)指导全市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与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市直文化系统干部、职工人事工作;负责抓好群团工作。

  (十)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赤峰市文化局承担的行政职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赤峰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赤峰市文化局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赤峰市文化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及时沟通与各部门的联系,做好上报下达工作,起到参谋助手作用;负责市文化局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起草会议报告和讲话材料;指导所属单位的文秘、档案、保密、督查、调研、信息、信访工作;组织管理局机关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社会公益事业;负责并指导文化系统的财务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思想建设及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纪律检查及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抓好系统群团工作;负责全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工人的政治生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文化艺术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资格审查及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干部、工人的人事工资福利、机构编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考核、聘任、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党员干部、工人和劳动工资的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党务、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普法、人事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协助领导抓好本系统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

  (三)社会文化科

  研究制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牧区“达小康”文化配套建设;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社会图书馆(室)业务建设项目,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的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指导全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室)业务建设项目,强化四级文化网络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功能;协调、指导企业文化、社会文化、农牧区文化、校园文化、少儿文化、军营文化等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四)艺术科

  研究制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与艺术学校业务建设;组织、协调指令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市各门类艺术创作与生产及艺术档案、民族民间艺术抢救、挖掘、整理工作;宏观管理全市电影放映工作,积极引导和培育电影市场工作。

  (五)文化市场和文物管理科

  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服务活动,推动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直接管理赤峰市本级文化市场。

  贯彻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订我市文物抢救、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政策;研究制订全市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管理所(站)及市文物店业务建设;监督、指导全市地上地下文物的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文物市场,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查处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稿源:  编辑: 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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